公同共有不動產 遺產稅未繳清 不得分割登記
發佈日期: 2013-02-05
瀏覽次數: 3376
【蔣小姐看房市】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其遺產稅未全部繳清前,不得就該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該局指出,近日一位納稅義務人甲先生來電詢問, 其親人往生後遺留多筆土地由其兄弟2人共同繼承,但其弟因無現金致遲未繳納應負擔遺產稅,甲先生可否向國稅局申請按繼承比例分單繳納遺產稅,並於繳清應繼分稅款後,出售其可繼承部分之土地予土地開發商?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甲先生雖可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遺產稅,但只要全部遺產稅款仍未繳清,該遺產即不得為分割登記或為權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等登記; 換句話說,甲先生即使已按應繼分應負擔的遺產稅繳納完畢,仍只能辦理土地的「公同共有」登記,在其弟尚未繳清應負擔之遺產稅前,甲先生仍然無法將該繼承土地出售移轉給土地開發商。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案例如果甲先生急於出售該筆土地,可提出相當之納稅保證,請國稅局就該筆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先生與其弟弟即可先辦理該筆土地的過戶登記,繼而出售該土地予建商,如此一來,弟弟可取得出售該土地之價金,用於繳清其應繼分之遺產稅,甲先生亦可達成出售土地之目的。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01)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而取得土地不課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而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取得土地,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租屋、新竹租屋、套房出租網、新竹租套房、新竹市租房子、新竹租店面、飯店式大套房出租、新竹廠房出租、新竹辦公室出租、新竹租房網、新竹火車站新竹租屋子、新竹租屋族網、新竹租屋教育大學、科學園區、竹北租屋網、竹北租房子、竹北租房網、竹北市租套房、竹北租店面、竹北透天出租、竹北廠房出租、竹北市辦公室租屋、新竹租屋資訊、新竹市租屋、竹北租屋、住宅及商用租屋、外籍人仕租屋、房屋代管代租、租屋管理公司、套房管理、套房租屋管理、套房物業管理、台北租套房、租房網、租房子、租套房、租屋子、租店面、套房出租、台北租屋、台北租套房、台北市租房子、台北租店面、台北廠房出租、台北火車站租屋、台北租屋族網、台北租屋子、台北租屋資訊 相關新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