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買到漏水屋 獲判賠26萬
發佈日期: 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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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1日電】何姓男子在民國98年以新台幣1030萬元買下台北市文山區1間房屋,但數月後發現房屋牆壁滲水,提告要求賣方賠償。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判決賣方應賠償26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在民國98年間,透過房仲業者介紹,以新台幣1030萬元買下台北市文山區1間3樓公寓;數月後,2樓鄰居反應浴廁地板漏水,水流滲到2樓天花板,並說房屋早在96年間就因修繕施工不當而有漏水問題。 何男認為,賣方故意隱瞞房屋漏水瑕疵,還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上勾選「無滲漏水情形」;房仲業者也未善盡調查義務,導致他購買到漏水房屋,因而提告要求賣方與仲介業者分別賠償修繕費用30多萬元。 賣方表示,房屋在96年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通過,還自費將房屋採樣送驗,確定房屋結構安全,主觀上認定房屋無瑕疵,無故意不告知買方房屋有漏水情形。 法官認定,賣方取得合格證明與房屋有無漏水瑕疵無關,認定他未善盡告知義務,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判賠買方26萬多元;另房仲業者部分,法官認為滲漏水測試非房仲專業能力,判決房仲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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