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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如為凶宅、輻射屋等特殊狀況 法院公告應載明

發佈日期: 2014-05-21 瀏覽次數: 2436



記者胡健森/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0)日三讀修正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明訂法院公告拍賣不動產,應載明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讓有意標購法拍屋的民眾權益獲得更多保障。

日前媒體報導,家住桃園平鎮,罹患大腸癌末期的徐姓老翁,為了讓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將來有地方居住,花了畢生積蓄買下1間法拍屋,不料房屋點交後卻發現自己買到凶宅,桃園地方法院並以強制執行法「不負責瑕疵擔保責任」為由駁回老翁請求撤銷拍賣,讓老翁求助無門。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法院在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事項。

此外,條文也進一步修正,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在調查不動產相關規定事項或其他權利關係時,可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的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且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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