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今年起民間業者若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物來興辦社會住宅,可長期使用國有地或建物,並有享有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優惠。若社會住宅提供比例達七成以上,只須按地價稅、房屋稅稅額繳納租金,相當於租金可全免。
住宅法去年12月30日正式上路,其中第17條明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若需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不動產,得由公產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並享有優惠。因此,財政部會同內政部訂定相關辦法,希望提高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意願。
財政部國產署副署長邊子樹表示,自今(102)年起,民間業者興辦社會住宅,如需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可享有最優惠的租金及地上權權利金,並可長期使用。希藉此鼓勵民間投資興辦社會住宅,以提供社會住宅租屋者一安穩、適宜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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