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加訂「惜命條款」 自殺要賠
發佈日期: 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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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宏睿、陳秋雲/台中報導】柯姓高中生日前到台中市一中商圈租屋,房東要求他加簽「惜命條款」,明定房客日後若在屋內自殺,房客或房客法定代理人要照價購回房屋,柯生無奈簽下房東自訂的租約,納悶租賃契約何時多了這一款。
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林百佑表示,房東在契約書內逕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條款無效。 柯姓男生說,房東在租約上加註的條款內容是「房客如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讓套房成凶宅,承租人的監護人或財產繼承人必須連帶賠償,照價買下套房」;簽約時感覺怪怪的,好像在簽「生死狀」,心情很沉重。 後來考慮這間一中商圈套房離學校近,屋況又很新,租金也合理,最後還是簽了。陪他一起看屋的姑姑安慰說,「簽了約,就要愛惜生命哦!」 柯姓高中生說,他打聽才知,一月初劉姓男子與女友吵架,在一中商圈租屋內縱火,兩人葬身火窟,出租套房變成凶宅,房價下跌,附近房東人人自危,擔心也碰到同樣情形,為防萬一,在租約內加註「惜命條款」,他的房東就是其中之一。 代書王世隆說,近兩年加註「惜命條款」的房東愈來愈多,以一中商圈為例,發生命案後約有兩成房東加註條款。他說,一中商圈套房林立,承租人流動率高,來客較複雜,不容易掌握身分,代書幫房東處理租屋時,都會建議房東加註惜命條款,保障自己權益。 在一中商圈也有房屋出租的魏美雲說,同棟隔鄰房客帶友人看煙火時,不慎墜樓死亡,命案發生不到一年,隔鄰房價已跌了三成,即使想便宜賣,仍乏人問津,上門租屋的人一聽曾發生命案,當場打退堂鼓,房東損失慘重。聽到有其他房東加訂「惜命條款」,她覺得很合理,未來自己也考慮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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