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報導

合租家庭式物件 須告知房東

發佈日期: 2012-12-27 瀏覽次數: 3057
另與室友簽規約 留意附帶家具功能是否正常

  【蘋果日報/鄭詠翰╱台北報導】房價太高,不少還沒備妥購屋金的小資夫妻或單身族,只得暫時以租代買,為求有「家」的空間,會承租2房以上的家庭式物件。專家提醒,此類物件多內含家具與電器,訂約前須確認其使用狀況、修繕方式。若有「合租」計劃,要事先告知房東,並與室友另簽規約,以求保障。

  承租家庭式物件的租屋族,多半需要使用廚房及客廳,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表示,若該物件內含家具和電器設備,須於簽訂租約前檢驗附帶的家具、設備的功能是否正常,並區分耗材、非耗材的修繕方式,確保租賃雙方權益。

房東須負擔修繕費

  依《民法》第423條、第430條,出租人(房東)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或租賃物如有修繕必要,須由出租人負擔,若出租人在承租人(房客)提出修繕後,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且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換句話說,房東必須確保租賃房屋與內含物品的功能正常且合於使用,並負起後續修繕責任。不過劉韋德提醒,若租賃物為使用損壞,修繕費用則應由房客負擔,為避免爭議,最好將此項加註於合約中。

  有的租屋族為求降低租金支出,會以「揪團」方式找室友合租2房以上的家庭式物件。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如有找人「合住」打算,應先知會房東、商議簽約方式,並與室友另訂規約,釐清責任,確保多方權益。

載明遵守事項責任

  《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屋轉租於他人,即表示未經房東同意,房客不可擔任二房東。因此,民眾如有合租打算,除事先告知房東外,簽約時最好能採逐一訂約方式,釐清責任歸屬。若需以推派代表人簽約,則該代表人為保障權益,可另與合租人簽訂「規約」,載明租金及水電附加費分攤、續退租條件、共同遵守事項等。

【承租家庭式物件注意事項】

  • 訂約前須確認內含家具、電器之使用狀況與功能是否正常
  • 附註耗材、非耗材的修繕方式
  • 如有「合租」打算,需事先告知房東,並獲得同意
  • 與室友、房東商議訂約方式,可採逐一或推派代表人
  • 共同合租人可另行簽訂「規約」,載明租金及水電附加費分攤、續退租條件、共同遵守事項與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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