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

夫妻回贈房產再售 可避奢侈稅

發佈日期: 2011-08-17 瀏覽次數: 2586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夫妻贈與不動產再出售,奢侈稅爭議有解!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贈與配偶前持有的期間計入,如此一來,夫妻互贈不動產,只要在出售前先回贈,就可避開奢侈稅。

  舉例而言,王姓夫妻名下有二戶房屋,最近考慮出售一戶已購入十年的房屋,並於出售前先將房屋贈與王太太,但考量奢侈稅問題,王太太再將房屋回贈,由王先生出售,持有期間仍算十年以上,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先前來不及回贈就出售的不動產,還是要課徵奢侈稅;且配偶回贈不動產後,就不能適用十%土增稅,改按二十%、三十%及四十%累進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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