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

公同共有房屋 可享自住稅率

發佈日期: 2014-11-28 瀏覽次數: 6469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公同共有房屋,也可享有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了。財政部賦稅署昨(26)日發布最新解釋令,公同共有房屋如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的認定標準,就能按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強調,地方稅捐機關今年進行房屋歸戶調查時,已將公同共有房屋排除在外,因此在解釋令發布之後,民眾若希望將名下的公同共有房屋歸為自住房屋,必須自行向當地稅捐處申請,以便適用較低稅率。
  房屋稅條例在今年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到3.6%;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三要件者,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 2%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地方稅捐機關曾反映,子女繼承、夫妻合購等「公同共有」房屋,申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認定方式引發爭議,因此財政部經研議後,決定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之三大條件者,可適用自住房屋1.2%之優惠稅率。
  在房屋持有戶數的認定上,官員說,將按共有人關係來區分,如果共有人為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在認定公同共有房屋時將以1戶來計算。
另外,如因繼承而成為房屋共有人,在計算房屋持有戶數時,原則上將分別以1戶來計算。
  舉例而言,甲、乙為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丙,3人公同共有A屋,該屋供3人自住且未供出租,即符合自住房屋的認定標準,如果甲、乙、丙3人名下均無其他房產,可確定適用自住房屋1.2%的優惠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依據財政部統計,103年度的房屋稅在今年5月開徵,全國共有1,009萬戶查定戶數,應稅房屋共800萬戶,共繳稅629億元,與去年相比成長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