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

預售屋「換約」追五年資金查稅

發佈日期: 2011-08-12 瀏覽次數: 3091

  【蔡佩蓉╱台北報導】政府積極查稅,近2個月針對預售屋「換約」的賣方及房仲業者;據了解,目前國稅局採「剝洋蔥式」查稅法,追蹤預售屋資金流向,因追溯期達5年,不少預售屋賣方被追繳綜合所得稅,房仲則被追查是否確實開立發票,法務專家指出,若無主動補繳可能面臨罰金,民眾需留意。

漏報須補繳罰金

  國稅局針對全台預售屋疾風厲行查稅,除了先前要求建商提供交易資料,近2個月也陸續針對預售屋「換約」賣方及仲介查稅,近期北市國稅局發函房仲業者,要求提供2008年5月北市內湖區「華固名人道」預售屋買賣資料。

  北市國稅副局長周賢洋說,針對預售屋賣方的部分,若出售獲利,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例如總價1000萬元買入的預售屋,以換約方式1200萬元出售,200萬元的獲利最高課徵40%綜所稅,若漏報遭查,須補繳0.5倍罰金,主動補報則不須罰金。

  換約的居中者房仲,因最高可抽成交總價6%的佣金收入,屬營業稅,在佣收中課徵5%營業稅,國稅局也針對未開立發票進行查稅,逃稅被查到至少罰1倍以上。北市不動產仲介公會理事長黃鵬 說,目前已下令各店頭須確實開立發票。

賣方補稅反倒賠

  美商ERA不動產研究中心經理李恆宇指,查稅追溯期為5年,不少在近幾年間換約的賣方,不管獲利金額多寡,皆被要求補稅,甚至有民眾因補稅反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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