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低房租收入?小心遭追稅
發佈日期: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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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包租公、包租婆要注意囉! 南區國稅局昨(15)日表示,房東出租土地、房屋,但約定的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者,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房東的租賃收入,並要求補稅。
土地或房屋的租金收入,須依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在實務上常發生房東、房客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規避所得稅,但國稅局每年都會利用蒐集財產出租的課稅資料,比對勾稽申報情況,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低報租金收入。 南區國稅局查核99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納稅人甲君以每坪每月500元,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作業營業使用,經國稅局換算該地段的一般租金標準,當地租金每坪每月至少800元,甲君明顯低報租金收入,因此重新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90餘萬元。 對國稅局核定補稅,甲君不服並提出行政訴願,主張查詢當地的租屋網站資料,附近辦公室的租金行情,每坪每月自300元至600元不等;另外,也主張國稅局重新核定的租賃收入,甚至比台北市、高雄市辦公室租金行情為高,但此案經復查後已遭駁回。 國稅局官員說明,針對房屋、土地租賃收入的認定,國稅局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而土地部分是依土地申報地價的5%計算,房屋方面則按「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加以比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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