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收押金 即起不再重複課稅
發佈日期: 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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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房東收取租屋的押金,即日起不再被重複課稅了。財政部同意,房東取得的押金,若存放在銀行或從事投資產生的所得,已如實報繳報所得稅者,其押金依法設算租金課稅時,可以先減除運用押金產生的孳息等收入後再報稅。
財政部今天將核釋,押金所產生的「租賃收入」,可以減除「押金所得」後,以餘額繳納綜合所得稅,避免雙重課稅的爭議。新規定今天起實施。 許多房東將預先收取的押金轉投資或定存,財政部95年核釋認定,收取押金和押金轉投資是不同的經濟行為,應分別課稅。不過,因為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財政部認定確有雙重課稅之疑義,因此重新做出核釋。 財政部舉例,甲房東租辦公室給乙,租金每月10萬元,但乙在承租時需支付100萬元押金。甲房東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 甲房東應申報的租賃收入中,除了每年的120萬元租金外,向乙收取的100萬元押金也應按照銀行業通行的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所得(每年國稅局會規定)。現行假設押金應申報的租賃所得金額是1.5萬元,此時甲可以扣除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收入後,以餘額5,000元做為押金租賃所得報稅。 換句話說,以往甲房東每年應申報121.5萬元租金所得;今天起,只需申報120.5萬元。 財政部表示,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就押金按當地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財產出租人如果能夠確實證明該押金用途,並且將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房東的租賃收入可以減除押金運用所產生的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押金」的性質,不論是擔保承租人租金的給付及租賃債務的履行或以該押金利息抵付租金等情形,將來均有「返還義務」;該押金若經實際運用,且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及運用產生所得,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若同時對押金設算租金與運用所得課稅,將衍生重複課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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