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

房屋出租回復自住使用 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發佈日期: 2012-11-25 瀏覽次數: 3209

  【蔣小姐看房市/新北市政府稅捐】如果您是包租公,把自己的房子出租給他人營業使用,或者是自己把房子當成店面營業,爾後租期結束或結束營業,而房子收回來自己住時,千萬要記得再去申請自用優惠稅率,才能享用較低的地價稅稅率。

房屋回復自住使用 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稅務單位解釋,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有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供營業、出租使用情形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如果嗣後再將戶籍遷入、停止營業或終止出租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時,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0/00課徵地價稅。

  而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每年均訂定地價稅籍清理計畫交稅務機關執行,稅務局會交叉運用其他政府機關之資料,如查核戶籍有無遷出自宅地、或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有無出租、營業或租賃所得申報資料。

  稅務單位透露,今年在辦理清查時發現, 99年度有筆房地出租已不符自宅要件,遭補徵100年度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雖提起行政救濟仍無法註銷補徵稅款,稅務局再次提醒您,回復作自用住宅使用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節稅」權利別睡著 自用住宅記得申請優惠稅率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101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4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101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提醒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

  稅捐稽徵處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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