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申報

賣屋戶籍沒遷入 被課140萬奢侈稅

發佈日期: 2012-09-05 瀏覽次數: 3581

  【蘋果日報/邱煜婷╱台北報導】防止投機客炒房的奢侈稅(全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1年多,有讀者向《蘋果》投訴,明明只有1間房、自己住,賣掉時卻因未曾遷入戶籍,被課徵140萬元左右奢侈稅,難以負擔。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因陳先生未辦理戶籍登記,無法免徵奢侈稅。

  陳先生向《蘋果》投訴,前年7月在新北市買房,去年5月將舊屋賣掉改買新屋。由於舊屋還有2個月才滿2年,陳先生擔心奢侈稅問題,購屋前曾向地政士、房仲業者詢問,被告知「只要實際居住,名下沒有其他房產」即可。

  但前幾天卻接獲通知,指因未曾遷戶籍到舊屋,且未滿2年就賣掉,須繳交奢侈稅和罰金約140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免課稅的條件是名下只有1間房屋,且房屋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需「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營業、出租。

賣屋前才辦也行

  陳先生認為,附近鄰居、水電瓦斯費帳單都可證明他們有實際居住;但賦稅署指出,出租也會有帳單,「如果戶籍都沒遷入,怎證明有居住事實」,因此須以戶籍為準。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張義權提醒,免課奢侈稅除名下只有1間房屋外,民眾要記得將自己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房屋內,甚至只要今天遷入、明天賣掉也行,但若漏掉此步驟賣屋,就沒辦法了。

  陳先生表示,希望相關單位別只以戶籍為標準,而派人查看是否有居住事實。

不動產課徵奢侈稅小檔案

◎全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實施日:去年6月起
◎實施範圍: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
◎課稅條件: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非自用住宅或第2戶以上房屋
◎課徵稅率:1年內移轉,課交易價15%;1~2年移轉,課交易價10%
◎自用住宅免課奢侈稅條件:
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註:本表僅列出自用住宅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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