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生活

前後任屋主交接 細項應於契約書明列

發佈日期: 2012-03-08 瀏覽次數: 2242

雙方負責費用以交屋日分算 先打聽有無積欠費用 免吃悶虧

  【蘋果日報/葉思含/台北報導】買房除在挑選房屋時須下一番功夫外,交屋時也應該要注意相關細節,如幫前屋主繳納積欠的管理費、水電費等,買方自認倒楣吃虧的事件屢見不鮮,因此在交屋時,和前屋主交接的項目應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明列清楚,以免事後引起糾紛。

  交屋時,稅費、保險費、水電費等許多龐雜的費用支出,買方與賣方皆有規定負責的款項,21世紀不動產總部法務經理邱創智表示,交屋時的稅費包括契稅、代書費、登記規費、公證費、保險費、貸款代辦費等,都應由買方負擔;而土地增值稅、設定塗銷費、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管理費等,則應由賣方負擔,並以交屋日為分算日。

影印最近帳單備份

  買方可要求賣方影印最近一次繳清的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房屋契稅、地價稅等相關帳單做備份,確認無賒欠的款項,以免搬入後才因積欠費用未繳而起糾紛。
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周秉瀛表示,雙方可在交屋日抄下水費、瓦斯費使用度數,然後至行政單位要求結清予以分算,並可至管理室查詢該戶是否有積欠的管理費,另外水、電、瓦斯於交屋後,最好去辦理用戶更名登記,以免後續問題發生。
  有不少民眾交屋時過於匆促,事後才發現前屋主多項帳款未繳納,人影消失無蹤,最後只好自認倒楣,繳清剩餘欠款。其實,前任屋主積欠管理費屬法律性質的債權,而依債權相對性原則,除非新屋主同意清償,否則並不能要求新任屋主繳納。

附屬設備應先拍照

  其中關於欠繳社區管理費部份,邱創智指出,如已將房屋過戶他人,除過戶後的新屋主已參照《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訂定債物承擔契約,願為原屋主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否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管委會不得向新屋主請求負責繳款。
  周秉瀛補充,參臺北地院九十二年度北小字第六四八號判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若大樓管委會規約訂定新屋主必須繼受規約,新屋主就必須先繳納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再自行向前屋主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永慶房屋法務部經理吳宜學表示,由於社區管理費無特定法律條文規定,因此建議民眾在交屋前即確認是否有積欠管理費再進行交屋,如果是小錢就罷了,若為龐大的修繕費用,真的是相當大的悶虧。
另外,前屋主先前留下的附屬設備、家具,簽約時就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註明清楚是否附贈,交屋時也要注意附贈設備廠牌是否與契約簽訂相同、確定是否有故障情形,最好能拍照存證,避免未來糾紛。

專家提醒 戶口遷移時間宜書面約定

  與前任屋主交接時,戶口遷移問題也需要注意,如果前屋主因尚未買、租賃新住處,而暫時無法將戶口遷出,為避免衍生諸多問題,可以事前與前屋主以書面約定戶口遷出之時間及違約責任,若未履行,得訴請法院判決後強制執行。

依《戶籍法》申請

  但若事前沒有訂定相關約定,前屋主遲遲不辦理遷出登記,可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將其戶籍遷出。此項申請需備妥房屋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以上均為正本)等文件,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若知曉前屋主暫居地址可向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若不知道前屋主在哪哩,可由戶所逕為遷至戶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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