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自保 租約載明「惜命條款」
發佈日期: 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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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房客【蘋果日報/記者郭芷余】崔媽媽基金會主任馮麗芳表示,房客自殺身亡,房東向死者繼承人求償的案例中,法院判賠或不賠都有,目前仍無統一見解,但房客自殺不外乎經濟和感情因素,建議房東挑選房客時,可依對方精神狀況或談吐判斷是否要出租。律師蔡念辛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作為日後求償自保的依據。 可向繼承人求償
蔡念辛指依目前司法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子燒炭成凶宅 父母判免賠房東降百萬求售 法官:屋未毀損 【蘋果日報/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陳慶洋三年前因感情不順,在新北市中和區友人租屋處燒炭自殺,房屋成了凶宅,屋主只好以「凶宅價」六百五十萬元賣屋,並向陳男父母求償屋價損失一百萬元。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凶宅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結構並未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昨天判決死者家屬免賠定讞。 曾研究凶宅糾紛的律師連世昌說:「法界對凶宅損害賠償無統一見解,此案屋主運氣不好,遇到其他法官或許會勝訴。」連舉例,曾有罹憂鬱症和乳癌的林姓婦人,在友人租屋處跳樓自殺亡,事後屋主沒賣屋,還向家屬求償獲判賠七十三萬元定讞的成功案例。 判決指出,三十多歲的陳慶洋因與未婚妻感情生變,二○一○年一月六日在中和大智街友人租屋處燒炭死亡。 泣白髮送黑髮悲痛兩個月後,屋主陳俊良將這間屋齡二十四年的三樓房屋,以六百五十萬元賣給張姓女子,並坦白告知「是凶宅所以降價」。陳俊良自認,房屋市價應有七百五十萬元,因此向死者父母求償一百萬元。 法院開庭時,死者六十多歲的父母泣訴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痛,指摘屋主怎忍心求償,畢竟房屋老舊又地處偏僻,能賣六百五十萬元不算低,此外夫妻倆也說,當初幫兒子辦喪事花了近三十萬元,就算要賠也應扣除。 「求償百萬不過分」屋主提出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屋價減損達二百三十七萬元,求償一百萬不過分。 板橋地院認定,陳慶洋燒炭自殺造成房屋成凶宅,市場價格雖減損,但房屋沒毀損,屋主仍可自由使用、出租或出售,並無「固有利益」損害,去年判陳男父母免賠。屋主不服上訴後,高院仍持相同觀點,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昨聯繫不上屋主,不知其回應,陳男父母的律師林金鈴則說:「家屬很哀傷,連判決書都不願看,也不受訪。」 法院律師見解不一司法院民事廳廳長陳駿璧解釋說:「若先簽約賣屋,後來才發生燒炭事件,導致買家要求降價,這就是『固有利益』損害,應該判賠。」但律師陳佑仲不認同此見解,他說:「損害分為有形、無形,房子變成眾人嫌惡的凶宅,屋主精神沒損失嗎?凶宅不論有無出售,房屋價值都有減損,燒炭者的繼承人理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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