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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老人買賣不動產 要法院准了才算

發佈日期: 2011-08-23 瀏覽次數: 5320

  【MyGoNews廖賢龍/ 台北報導】今後若想要處分、變賣失智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受監護人名下的不動產,以往只要監護人和親屬會議同意就可以,現在得要法院說准才算!

  高雄市鹽埕地政事務所發生的一個案例!一位老太太跑到事務所詢問自己先生有棟老舊房子要如何辦理過戶登記,經事務所人員詢問後得知老太太及其先生膝下並無 子女,老先生因長年患有精神疾病,目前臥病在床已喪失行為能力,因最近急需一大筆醫療及安養費用,因此急著出售該老房子以籌得醫療及安養費用,使老先生與 自己未來生活上受有較好之養護。近日接到週遭朋友電話關心可代為處分不動產,一來擔心自身年事已高不知是否會被詐騙,二來委託他人代辦過戶不知如何保障自 己權益,既心急又擔憂,不知如何是好?

  經事務所人員深入了解後,得知老太太的先生已受法院監護宣告,老太太是監護人,然而依據現行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若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 人(即早期所稱禁治產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將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出租或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不生效力。因此,老太太要將先生的房子出售,必 須要有法院許可的證明文件,才可以辦理買賣登記。

  但是老太太不解,一再強調自己是經法院選任之監護人,為什麼代辦過戶登記還要法院同意呢?由於民法 2009年修正施行後,監護人已無權利得逕行處分受監 護人財產,鹽埕地政事務所只能協助老太太向法院申請許可,類此情形下,鹽埕地政事務所呼籲民眾,監護人如果想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記得一定要先向法院 提出申請許可,以免延誤處分登記程序。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局長謝福來表示,越來越多的老人家面臨老年生活照顧安排的問題,另一方面,老年失智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身心障礙 者,對金錢、財產失去辨識與處理能力;因此,為保護受監護人,2009年11月23日施行後的民法採行新的「成年監護」制度,針對監護人之選定、受監護人 財產之監督,有許多不同於以往的規定,過去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產,係以代理人名義進行處分,而由親屬會議同意作監督;新修正民法規定:監護人對受監護人財 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代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法院取代功能不彰的親屬會議,如果監護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處分受監護人財 產,可能因處分不生效力而致衍生許多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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