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 節稅撇步照過來
發佈日期: 200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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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的腳步近了,97年度綜所稅的申報時間自五月起開跑,若你有不動產的交易、出租、承租等行為,申報綜所稅時皆有節稅的「撇步」,前提要提早著手準備相關的證明文件。
房仲業者指出,以賣房子的屋主而言,最單純的情況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固定比率,算出售屋所得並報稅。舉例來說,某間房屋的評定現值為100萬元,依財政部公告出售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29%,申報所得時應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29萬元;但事實上,報稅時還可計入「取得成本」。所謂「取得成本」,指付出的相關稅費(如契稅與印花稅)、仲介費和代書費等,以及購屋後的裝修費用,加上購屋前付出的利息,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同樣的,包租公或包租婆若備妥憑證,便可採列舉扣除方式,逐項提出因租賃而發生的損耗、花費之相關證明,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們可先行核算,從租金收入中扣除後,再以餘額做為租金所得來報稅。
至於在外賃居的租屋族,可享有1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且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戶口名簿或切結書。
如果是購屋族,購買自用住宅有辦理借款,借款利息亦能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30萬元,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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