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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買賣契約 不准寫使用面積 5月1日實施

發佈日期: 2013-03-20 瀏覽次數: 2630
【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天表示,未來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有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違反規定者,依消保法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天主持例行記者會時表示,從今年51日起,實施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

成屋買賣契約有法源 違者開罰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銘正說,過去成屋買賣契約沒有拘束力,未來有法源依據,業者須依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逾期不改善,可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公布的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的處理方式;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的約定;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則包括,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等。

蕭家淇說,過去所說使用面積,可能連違章建築也算進去,以後明訂不得用「使用面積」名詞,應可減少許多糾紛。

  內政部表示,去年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從10251日起實施。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

成屋買賣 不准寫使用面積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於今(2013)年51日正式上路,企業經營者(即建商)所預擬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須依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定,未來契約中將須明列「實際買賣面積」,不可再出現「使用面積」的字眼。

  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昨(14)日表示,近年來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為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確保消費者購買成屋的權益,內政部去年1029日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

  他強調,在給業者六個月的準備期後,於51日開始實施,屆時若發現有業者不遵守相關規定,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開罰,最高可罰150萬元。

  蕭家淇說,新規定實施後,將加強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業者使用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命其改善;逾期不改善時,得處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內政部表示,目前許多建商會在買賣契約中,除書寫實際買賣面積外,還加上可「使用面積」,以提高銷售價格,而所謂的使用面積很多都是違建,內政部在新的規定中,明定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的「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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