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解約毀約 沒收訂金不得超過15%
發佈日期: 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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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買屋糾紛,訂金該扣多少,不是屋主說了算。法官指出,沒收訂金不得超過房屋總價的百分之十五,如果超過上限,都能要求退還,法院還可以依情理判斷,裁量再酌減。 桃園地院民庭法官鄭新後指出,毀約沒收訂金,法律上稱做違約金,依內政部訂定的標準,是以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作為買方違約時的違約金上限,如總價五百萬元的房子,違約金不得超過七十五萬元,超過這個金額,買方都可以討還。 買屋糾紛違約金最多15% 還可酌減除了上限外,法院還可以視情況酌減違約金額度。比如買屋後突然失業、發生意外或重病等,這種因家庭或經濟發生變故而無力再付尾款的情況,法院都可依實際狀況酌減,可以減到百分之七或更低。 鄭新後提醒,訂金被沒收,如果認為不符比例,屋主又拒絕退還,千萬別自認倒楣,可以打官司討回公道。 沒收160萬買屋訂金 判還7成 黃姓婦人買中古屋付一百六十萬元訂金,誤以為買到九二一地震補強屋,要求退還訂金,屋主同意解約但拒絕退錢;法官認為黃婦購屋的附近房屋確曾因地震做補強,要求退訂情有可原,判決屋主應還近七成訂金。 桃園地院調查,黃姓婦人去年以七百六十萬元向何姓屋主購買中古屋,付訂金一百六十萬元;辦理銀行貸款時,行員告知「房屋好像是九二一地震受損、列為黃標的危險建築」。黃婦認為上當了,買到瑕疵屋,房子安全沒保障。 黃女認為屋主未善盡告知義務,還在「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欄勾選「否」,擺明坑她,氣得不想買了,要求退還訂金。 何姓屋主表示,社區有四棟大樓,其中三棟在九二一地震後做過結構補強;但他出售的房屋沒被列為受損屋,並沒隱瞞,是黃女弄錯,拒絕退訂金。黃女認為屋主無理,訴請還訂金。 法院調查,根據縣府公文確認黃女買的房屋並非地震受損屋,但相鄰的三棟大樓都因地震受損補強,黃女雖然誤認,但情有可原;屋主不該沒收全額訂金,依情節裁量只能沒收三成多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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