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生活公約 簽約時須雙方同意才成立
發佈日期: 201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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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事後增訂內容 房客有權拒絕【蘋果日報/潘姿羽╱台北報導】為了避免半夜使用洗衣機影響睡眠、流理台髒亂孳生蚊蟲,或是走道擺放太多個人物品妨礙行走等情形,房東通常會藉由訂定生活公約以維持房客的居住品質。但專家提醒,生活公約應在簽約時就經過租賃雙方同意才成立,若房東事後增訂公約內容,房客有權利拒絕。 由於每位房客習慣不同,為了方便管理且避免影響他人,房東大多會要求房客共同遵守生活公約。但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提醒,生活公約不論是張貼於公布欄或明列於合約內,都必須事前告知才有效力,相關罰則也應一併規範,例如,違反規定者繳罰金還是以違約處理,以免賴皮的房客屢勸不聽。 相關罰則應一併規範如果簽約後房東才想到增列生活公約,馮麗芳表示,房東必須經過每位房客同意才可生效,若有房客生活習慣太差而影響他人,房東只能道德勸說、必要時甚至得提前解約。 馮麗芳表示,她曾聽過房東要求房客不得讓訪客過夜,自己卻留宿異性的案例,如果承租人與房東同住,為了維護共同居住品質,應確認生活公約適用對象是否包含房東,避免因個別行為造成他人不適。 房客除須遵守與房東協定的生活公約,若住在設有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大樓,也必須遵守社區公約。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表示,假如房客入住後發現管委會公約和房東答應的承租條件不符,例如,簽約時房東同意承租人可養寵物,入住後卻被管理委員會通知社區禁養寵物,房客人可以房東契約不履行為由終止租約,由於責任歸屬在房東,房客不須支付違約金。 契約詳列公約更可靠雖然生活公約在租賃關係中很常見,吳光華卻指出,多數生活公約無租賃契約的效力規範,僅屬道德勸說的層級,若房東想強制要求房客遵守,應在合約書標註「承租人(房客)應遵守出租人(房東)訂定之公約」,並將公約內容作為租賃契約書的附件。屆時,若房客不履行便可以違反使用約定為由予以警告。 【生活公約小叮嚀】常見生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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