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留意 屋況改善再付斡旋金
發佈日期: 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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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周承諺/台北報導】房地產交易金額龐大,為提高買賣雙方成交機率,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操作方式是請買方確認出價後,先給仲介一筆「斡旋金」,讓仲介與屋主議價。若賣方願意出售,斡旋金將轉為定金的一部分。 一般斡旋金從10萬~20萬元不等並設期限。專家表示,民眾支付斡旋金前須了解實際屋況,避免屋況不符預期,將損失斡旋金。 任一方反悔應賠償2倍金額 目前仲介斡旋主要方式有2種,除斡旋金外,也有另外一種「要約書」制度,可供消費者自行選擇。要約書的優點是賣方在未確定出售前,買方不用支付任何金額,可減輕現金支出負擔。 一旦屋主同意售出,取而代之的是用房屋總價的3%,作為定金。假使房屋總價1000萬元,屋主同意售出後,買方須支付30萬元的價金給賣方。 合約註明房屋問題 信義房屋六張犁店專案經理許南強指出,2種斡旋方式各有優劣之處,買賣方支付與收受斡旋金後,任一方若反悔就得賠償對方2倍的違約金額。許南強建議,民眾可以將屋況各項問題,註明在斡旋金合約書備註欄,如房屋漏水、牆壁龜裂須待屋主改善,再支付斡旋金,較能保障買到物件屋況無虞。 一般斡旋時間以3~7天為基準,如果民眾遇到斡旋時間長達1~2禮拜,而屋主也沒有長期出國、或是無法處理房屋買賣的情況,消費者就要特別注意,斡旋金可能會遭到不肖業者挪為他用。 未談成應全額退還 最後若斡旋失敗,仲介也不可假藉「手續費」、「車馬費」等名義收取額外費用,斡旋金應全額無息退還。 除買方之外,賣方接受斡旋金前也須慎重考慮,必須確定對於買賣總價無異議,若在同意收受斡旋金,卻臨時反悔不賣,就應賠償買方2倍的斡旋金,若使用要約書制度,同樣也是賠償總價3%的2倍金額。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為避免法律糾紛,若賣方同時與多家房仲簽訂斡旋金制度,若與其中一家仲介達成買賣協議後,同意委託該仲介售出,屋主必須在24小時內告知其餘委託仲介,不能再收受任何斡旋金,避免產生「1屋2賣」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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