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摩新聞/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3日電】國稅局今天表示,最近發現數起奢侈稅案例,民眾出售購買不到兩年的自用住宅,卻忘了遷入戶籍,以致多繳奢侈稅。
單身台商甲君民國99年11月在台南市購屋,名下只有這筆房產,且沒有營業或出租。因為工作,甲君經常往返大陸,在台南購屋後,沒空把原本設在屏東母親名下住宅的戶籍遷到台南。去年底,他因為資金需求,賣掉台南的房子,因為沒有設籍,遭國稅局通知補奢侈稅並罰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最近接到許多詢問電話,民眾通常知道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要符合自住、無出租或營業才不用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卻常忽略還要在售屋前遷入戶籍。
官員表示,包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和土地稅法,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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