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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支出抵綜所稅 小心得不償失 瀏覽次數:2659 次

發佈日期:2008-07-09
我國稅法規定租屋支出在一定上限內,可從所得額中減除,達到節稅目的。唯北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是親友間互相承租房屋列報租屋支出,則出租房屋不得享有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因此有可能在綜所稅上享受節稅利益,卻在地價稅上多繳稅款,導致得不償失。

 

 台北市國稅局在審核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子女向父母承租房屋,申報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情形,經通報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後,因該房屋有出租情事,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因此取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補繳地價稅。

 

 稅局官員說,前述案例中,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自用住宅地價稅率20%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10%差額的地價稅。因此,納稅義務人要注意,千萬不要為了規避稅負,作出不當租稅規劃,以免得不償失。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而且不是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租金在12萬元之內,每一申報戶每年可依法扣抵,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同時,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房屋租金支出時,稅局官員表示,應檢附的文件包括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以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還有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房屋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者是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才能從所得額當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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