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摩新聞/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捐贈節稅,稅官卻將租稅規劃認定為租稅規避,對捐地給地方政府作為道路的蔡姓市民課補百萬稅捐,日前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
蔡姓台北市民辦理9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購入坐落桃園縣桃園市一塊土地應有部分10分之1,捐贈予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作為道路用地,並在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額496萬元。
但經台北市國稅局查核後,按該土地公告現值16%,僅准予蔡某申報捐贈扣除額79萬其餘全部剔除,並核定蔡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786萬,綜合所得淨額637萬,補徵稅額126萬4,449元;蔡某不服打起官司。
國稅局主張,蔡某提供建築基地與泰加公司訂定合建契約,依約並無負擔購買土地供作施工對外道路的義務,且蔡某購地捐贈可節省的稅額,低於購買土地支出的價金,同時蔡某購買之初,就是意圖規劃捐贈予政府以減輕其綜合所得稅的稅負,因此認定,蔡姓的作為,事實上是在規避稅負。
不過法院調查,蔡某是以496萬向張姓地主購入該筆土地,有蔡某以台銀及國泰世華銀行支票支付購地款為證,且無資金回流等情事,證明該筆土地的買賣確有其事。
蔡某主張,財政部95年2月15日函釋,個人就其購入土地捐贈如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縱使該捐贈的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國稅局也應按其取得的成本認列。
蔡某認為,租稅規避是指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的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的行為,諸如利用民法上私法自治,故意藉不合常規的安排,規避應負擔之納稅義務,以獲取違反稅法意旨的不當利益情形。
至於租稅規劃,則是實現稅捐法規所允許的減免稅捐負擔要件,以規劃繳納租稅的方式。租稅規劃顯然與租稅規避有很大的差異。
既然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明定的列舉扣除額項目,納稅義務人只要實現該項目的要件,即享有扣除額的法律效果,這與納稅義務人捐贈的動機及目的毫無關係,國稅局不得徒憑其捐贈可得節省的稅額低於購地成本,就認定蔡某有「租稅規避」行為。本件國稅局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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