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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討店面租金 罵不要臉賠1萬 瀏覽次數:2574 次

發佈日期:2011-08-15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5日電)台北市劉姓女房東將位於臨江夜市的房屋出租給房客開服飾店,因房客未按時繳房租,憤而於店外大罵「不要臉」等,遭房客提告。台北地院日前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新台幣1萬元。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劉姓女房東於民國96年間,將位於臨江夜市的房屋1、2樓,出租給蘇姓女子經營服飾店。98年時,劉女不滿蘇女未按時繳交房租,雙方發生爭執,在服飾店外不斷辱罵蘇女「不要臉」、「要不要我叫車子來搬走」等語,導致左右鄰居圍觀。

  蘇女認為自己在臨江夜市經營服飾店長達27年之久,劉女於大庭廣眾下辱罵她,害她服飾店生意一落千丈,憤而告上法院,請求劉女賠償精神損害費新台幣50萬元,並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

  法院審理,劉女稱蘇女長期未按時繳交房租,一時氣憤之下才會情急脫口不雅字語,並非毫無理由就辱罵她;且口出惡言與原告未秉持誠信原則有關,原告也有過失,請求減免損害賠償金額。

  刑事部分,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劉女緩刑2年確定。民事部分,法官認定劉女因原告未繳交租金等行為,公然辱罵不要臉等語,確實侵害原告名譽權,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判決劉女應賠償1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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