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新北市稅捐處昨天宣布,7月1日起,新北市民眾買賣房屋,稅捐處將主動開出房屋稅單給原屋主,繳交持有期間該繳的房屋稅,買賣雙方不需自行計算房屋稅額。
官員說,目前民眾在買賣房屋時,買賣雙方會協議應負擔稅負,其中契稅大多由買方負擔,賣方則負責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稅負;至於房屋稅,則由雙方協調各自應負擔的稅金,但稅捐處會在課稅年度把稅單寄給新屋主,由屋主負責繳稅。
但從今年7月開始,新北市稅捐處會在房屋移轉時,會根據原屋主持有時間,主動計算原屋主應負擔的房屋稅。
官員舉例,101年房屋稅課稅期間是100年7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稅捐處於101年5月1日開徵;如果房子在100年9月1日轉手,稅捐處在房屋移轉時,先課徵原屋主於1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應繳納房屋稅。101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新屋主只要繳100年9月1日至101年6月30日的房屋稅。
新北市官員指出,這項便民措施是因應5都升格而修改作業規定,目前全台已有近20個縣市實施,除了5個直轄市,還包括桃園、新竹、宜蘭、雲林、嘉義、花蓮等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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