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生報�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房東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所開立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原則上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但出租人每次收取租金時,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內之「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取之金額並簽章者,則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租人依收款金額逐次貼用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並於該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服務電話0800-028-333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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