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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接開徵「囤房臨時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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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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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政府打房行動四起,政策琳瑯滿目。社會輿論對這些措施都頗為認同與支持,也給予政府不少掌聲;但因為財政部突然放棄囤房稅的改革,民間開始出現強烈指責政府「打假球」的聲音。對此,財政部亟需進一步澄清並提出有效作為。
其實,一開始財政部的確把囤房稅的修正納入整套房地稅改方案之內。依照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地方政府得在1.5-3.6%稅率間,針對超過三戶以上住家用房屋,按其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此即俗稱的囤房稅。惟由於房屋稅係地方稅,囤房稅率雖統一由中央訂定,但實際徵收率各地方卻可自行決定。在政治現實的考量上,各地方政府為避免加稅得罪選民,大都不敢採行囤房稅率提高多屋者的稅負。
其實,中央在「授予」地方此權力時,即可預知此一結果。遺憾的是,中央並未預為防範,仍然在條文上規定「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既然是「得」而不是「應」,對地方當然就無法律約束力。就此而言,不得不讓人質疑,對於囤房稅的開徵,中央從一開始就企圖打假球,只是卻很技巧的把責任全部丟給地方。
日前房地合一稅2.0修法通過後,財政部已明確定調暫不推囤房稅改革。財政部蘇建榮部長的說法可歸納如下:一, 房地合一稅2.0已經能抑制短期投機炒作,囤房稅宜再從長計議。二, 中央提高稅率,但地方政府若不調高甚或調低稅基,囤房稅難有效果。三, 房屋稅按月逐屋核定,再根據房屋所有人做全國總歸戶,稽徵成本將大幅增加。四,可能導致租金上漲,將稅負轉嫁予租屋族。五, 擁有非自住房屋未必皆為囤房謀利,例如共有、繼承等,課囤房稅可能「傷及無辜」。
以上說法似乎言之成理,但所有這些都是財政部在2014年決定採行囤房稅時,就應該做好的事前評估。如今,政府面對的問題是囤房稅的成效檢討;若真如部長所言,擔心的問題這麼多而嚴重,那就應該果斷地廢除囤房稅。一個實施多年的稅制,明明缺失繁多,卻因為沒有真正落實以致無從發生問題而得以保留下來。財政部吃定地方的不會配合,造成囤房稅形同虛設,這種「不廢不修」的態度值得商榷。
其實,蘇部長所言觀點,大都可以合理的驗證評估。迄今為止,採行非自住房屋差別稅率的地方有台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桃園市與新竹縣則訂定了高於法定下限的稅率。財政部應參考這幾個地方的實施經驗,廣泛搜集資料,確實去估算與評析實施囤房稅後對稽徵成本、錯殺無辜以及稅負轉嫁等層面的影響。以房租為例,根據主計總處區域別房租指數年增率可知,從2014年到2020年,採行囤房稅最多的北部,房租年增率都不是最高的。由此可見,以囤房稅會刺激房租上漲將稅負轉嫁給租屋者,作為反對課徵的理由,似乎過於武斷。
其次,居住正義應同時實現於房地的取得、獲利及持有等三種稅目,缺一不可。財政部期望只透過所得稅房地合一2.0修正,就能達成打擊投機炒房、抑制房價的效果,不啻緣木求魚。我們再次呼籲,將契稅改按實價計徵並納入土地之外,中央應創新思維,依據財劃法第19條規定,為「適應特別需要」取代地方直接開徵「囤房臨時稅」。
中央開徵「囤房臨時稅」,不但可擺脫地方的掣肘,更可以視各地房市狀況差異,主動而精準的打擊囤房歪風蔓延。尤有甚者,臨時稅年限訂為二年,完全符合政策性打房所需的即時與彈性考量,而同時也能讓房屋稅回歸到地方稅的本質,在進行合理化的改革時,不再受到房市起伏的干擾。更重要的是,囤房稅既是中央的政策,財政部就不應把責任推給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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