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繳稅有優惠 唯獨這項沒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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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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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把房子出租給經濟、社會弱勢的人被稱為「公益出租人」,其每年要繳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都能以自用住宅用地及自用房屋稅率計算,不過有民眾表示出售時卻無法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專家解釋因為出售不具有公益性質,就不能適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通常民眾若將房子出租時,每年的地價稅及房屋稅都不能使用自住的優惠稅率,不過有1種狀況例外,就是將房子租給經濟、社會弱勢的民眾,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此時房東就是所謂的「公益出租人」,按照住宅相關法規就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了推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以及公益出租人,因此政府才有了相關的規定,藉由降低稅率的誘因強化弱勢族群租屋的權益。
不過有民眾質疑為何公益出租人房子出售時,卻不能採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稅率計算,專家表示這樣的優惠僅限於出租時,房屋出售則是另外一回事,高雄市地政士公會理事謝志明表示,根據土地稅法規定,房屋出售前5年不得有出租情形,否則就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即便是公益出租人仍屬於「出租行為」,因此在課徵土增稅時就無法使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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