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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注意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有無檢討空間? 瀏覽次數:4169 次

發佈日期:2018-10-25
文化大學宿舍大群館被舉發收租金卻免繳房屋稅情形,引發外界對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規定是否合理之探討。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房屋稅條例已於2014年6月修正,對於稅率規定,修正前之第5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修正後之第5條第1項第1款「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並於同年11月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其中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亦即同一家戶供自住使用之房屋至多只能有3戶。
 
然而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適用對象為「住家」,無論是自住使用或出租使用,只要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一律免徵房屋稅,且無戶數上限規定,此也導致一些小坪數或老舊房屋享有免徵房屋稅之空間。台北市財政局長陳志銘表示,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一律免徵房屋稅,當初立法理由係為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之低收入者,此乃基於減輕經濟弱勢者負擔的善意;而政府對於輕稅之適用對象,自2014年起已限縮為「供自住使用」之住家,對於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是否要擴大至「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其實有討論的空間。

2018年初中央授權各縣市放寬免徵房屋稅門檻,由過去的10萬元調升至10.1萬~16.5萬元不等(其中台北市調升至10.8萬元),新的免徵規定適用於2017年期房屋稅開徵案件,一些老舊房屋或是小套房等小坪數的房屋,等同可提早1到2年享受免稅優惠。稅捐稽徵處統計目前台北市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8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戶數已達13.6萬戶,在此13.6萬戶的住家中,對於經濟弱勢戶如擁有小坪數或老舊房屋是否該給予保障?
 
陳志銘表示當然該給予同樣保障,但建議限「供自住使用」,亦即最多給3戶,估算全市約10.1萬戶(75%)均在3戶住家以內,可繼續維持免徵房屋稅;至於非自住之住家估算全市約3.5萬戶,如再以「經濟弱勢戶」之名而給予免稅保障,除非極為特殊情形,否則恐怕會與一般的社會認知有所落差!
 
目前立法院有立委提出的版本主要是朝「要求同一建築物內,即使房屋稅籍不同,只要所有權人為同一人,還是要合併計算房屋現值。」的方向修法;惟財政局表示修法不能僅針對大群館案例,而宜通案性解決許多包租公握有一堆小坪數或老舊房屋卻無課徵房屋稅之情形,如果是散落在各區而非集中於同一棟建物,同樣會發生「收租金卻免繳房屋稅」的問題。
 
雖然財政部於近期已表態不會主動去干涉地方政府收稅權限或主導修正房屋稅條例,然而房屋稅條例係屬中央法規,僅因各地方政府對於是否修改房屋稅條例「意見紛歧」而冷處理,陳志銘呼籲正因各地方意見分歧,加上台北市希望以通案方式處理,所以更需要中央能主動介入,如果僅是限定同一建築物內才要合併計算房屋評定現值,反而讓外界覺得僅針對大群館個案在處理,對於「化整為零」的包租公依舊無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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