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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停車位 財政部:符合條件適用優惠稅率 瀏覽次數:5651 次

發佈日期:2018-08-14
【蘋果日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因應共享經濟為潮流趨勢,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只要停車位符合透過平台業者開放共享、提供不特定人使用、每月閒置時間不可超過240小時,以及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等,就可繼續適用原自用優惠稅率。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住宅用地;主建物附設的停車空間,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不過,依現制規定,停車位若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也要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而台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但停車位若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負擔。

為鼓勵將自有自用停車在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台提供停車空間,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台業者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是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停車位,在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

而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就可以繼續使用自用優惠稅率。

且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的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台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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