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公園用地住宅可望解禁!新北市板橋區公一、公十三及公十五等三處公園用地與民宅僅一牆之隔,這些四、五十年的老房舍過去受限法規不得改建,老舊不堪使用,漏水、壁癌及違建情形屢見不鮮。城鄉發展局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放寬開發條件,未來可透過都市更新重現生機。
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科長邱信智指出,板橋公一、公十三及公十五分別在民國五十八年及六十年劃為公園用地,但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該區域坐落密集的合法房屋,為保障住戶居住權益予以保留,但土地使用分區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開發受到嚴格限制。
邱信智表示,民國八十六年前北縣府辦理「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附帶條件規定,全區必須採都市更新辦理整體開發,但因範圍太大,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導致整合困難,且法規不合時宜,透過第二次通盤檢討修正附帶條件。
計畫審議科股長黃昱虹說明,這三處公園用地的住宅平均屋齡超過四十年,巷道狹窄,大型消防車難以通過,考量居住與防災安全,放寬開發條件,回歸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基地最小面積五百平方公尺),讓地區整合更新更有彈性,並適用容積移轉相關規定。
市議員李婉鈺認為,開發案若由公部門主導,資訊應該公開透明,訂定配套措施和回饋機制,避免損及地主權益;若由建商主導,程序冗長,都更恐怕遙遙無期。她質疑市府因選舉將近釋放利多消息,但能不能落實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市議員廖裕德指出,這些地方房舍老舊,的確有必要進行都市更新,但目前都更條件過於嚴苛,民間自辦缺乏誘因,成功機率很低,最好走公辦都更。
社團法人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常務監事黃潘宗說,既然是老房子,若能站在民眾立場放寬開發條件,他樂觀其成。但多數住戶對於自身權益與都更程序不了解,難免產生疑慮,公部門應個案輔導,幫助地主爭取最高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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