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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立約買方付奢侈稅? 國稅局:查到罰1倍 瀏覽次數:2741 次

發佈日期:2014-05-16



東森新聞-2014/5/15

奢侈稅上路後,屋主如果持有房屋2年內轉手,「賣方」就得要繳10-15%的奢侈稅,不過部分賣家會和買家私下立約,要「買方」來負擔奢侈稅,國稅局表示,只要查到買賣合約,就當做賣方逃漏稅,最高會罰1倍罰鍰,一旦轉嫁奢侈稅給買房者讓交易所得墊高,還得多繳所得稅。

2年內出手賣房理當是賣家要課10-15%的奢侈稅,但現在流行「私下立約」轉給買方付。房仲集團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很多賣方會習慣把它(奢侈稅)灌在買方的賣價裡面,甚至於在合約裡面會要求所謂的『全包』。」以2000萬元的房子為例,屋主賣出1戶後,因為持有未滿1年,奢侈稅以15%計算,要繳給國庫300萬元,但有些屋主在合約私定轉嫁給買方以2300萬元成交。

房仲集團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其實以國稅局來說的話,他們大概就是查買賣雙方交易的合約,第一個就是頻繁交易,第二個話就是高總價,另外來說就是各區精華區,他們也會相對比較關注這些個案。」一旦被國稅局發現以2300萬元買賣卻只用2000萬元銷售報稅,就會當成短漏報,最高被罰1倍罰鍰,而且所得稅也逃不掉。

假設取得成本1800萬元,賣房價格2300萬元,比2000萬元多賺300萬元,這些納入交易所得課稅,逃掉奢侈稅反而增加所得稅。房仲集團企研室主任徐佳馨:「你在這個交易的過程裡面,你的交易比較高,可能來年會被國稅局追稅。」除了靠國稅局查稅,消費者買屋前也得自保,注意合約是否標明由買方負擔奢侈稅,或是假借「裝潢費」名義添高費用,當心成為冤大頭幫賣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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