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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房屋買賣契約6應記載7不得記載 瀏覽次數:2205 次

發佈日期:2013-03-27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1351日上路,未來相關主管機關將查核業者使用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希望業者能切實遵守。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6個重點,包括:
1.
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契約審閱期)
2.
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
3.
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
4.
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
5.
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6.
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違約之處罰)
 
至於不得記載的7個事項,包括:
1.
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
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
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
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6.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
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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