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出,李姓房東約40歲,邱姓女房客20多歲,瘦弱膽怯,出庭時講話細弱。她說去年向李分租房間,預繳1年租金,李常藉機騷擾她,她要求退房租遭拒,沒錢搬家只好繼續住;因為李曾經衝進她房間,因此隨身攜帶小水果刀防備。
李提告指出,去年8月某日深夜,邱女在浴室發出噪音吵得他不能睡覺,忍不住衝進去制止,被邱女持水果刀刺傷右手掌,檢附醫院診斷書為證,告她傷害。
邱女反駁,當天李喝酒後站在浴室門口罵她,她打算上廁所時,李忽然衝進浴室,欲抓她的頭髮卻抓到她握著水果刀,因此被割傷,她沒有刺傷對方。
高院審理,從診斷書記載的傷口深1公分、長4公分判斷,李是因握刀被割傷;如果被邱女從正面刺傷,傷口應該更深更短,認定邱女沒有刺傷李,判決邱女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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