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房屋失火意外多為管線老舊、電線走火,或者居住使用人菸蒂掉落等原因,針對房屋出租卻發生意外的情況,可依承租人是否「故意」而究責。
失火責任須舉證釐清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民法》條文是站在消費者立場保障承租人,因此,若僅僅是標的物老舊引起的電線走火,房東不能以房客未盡保持義務而要求賠償。
甚至房客可以主張《民法》第435條的「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意思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使得租賃物部分損壞,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若是租賃物毀損程度已經無法租用的話,承租人還可以終止契約。
《民法》第434條指出,租賃物(租處)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出租人(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民法》對失火責任的「重大過失」未明確定義,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一般重大過失指的是人為縱火,或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蓄意縱火將觸犯刑法
如蓄意縱火、燒炭自殺或是在房內燒東西、亂丟菸蒂等,承租人須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對「重大過失」的認知不同而提出訴訟,出租人便須負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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