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
小王跟小花決定結婚,兩人在婚前聯名買了一間房子,但準備婚禮過程中,兩人吵翻分手,當初買房的頭期款,小王付了150萬元、小花只出了50萬,之後每個月房貸5萬元也都是小王在負擔,分手後,小王一直想要賣掉這間房子,但因為聯名房子要兩人同意,小王無法單方面出售。
小王也有意願出價,高過於小花當初先付的頭期款金額許多,買回小花手中房屋的持份權,但小花就是避不見面,不想處理、面對這件事,小王根本束手無策。
根據法令的規定,只要是聯名的房子,不管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份,只要出售,一定要全部的人都同意,小王跟小花的案例,就是聯名房屋最容易發生的糾紛,也是最無解的問題。
不管是準備同居的情侶,或者是新婚夫妻,看中房子準備成交跟銀行申請貸款時,房仲業者都會建議,不要聯名買房子,因為一旦聯名,往往會在出售決定發生糾紛,因為出售必須要雙方都同意,若是其中一方避不見面,那就難處理了。
如果聯名買房,不管雙方到底誰付多、誰付少,房子的所有權都算是一人一半,要賣、當然要雙方同意,不建議聯名買房子,是因為有太多的情侶、夫妻到最後撕破臉,一方避不見面,房子很難處理,如果兩個人都不繳房貸,到最後就是被銀行法拍。
如果女方始終避不見面,男方只能走法律訴訟的途徑,要女方出面解決。
彰化銀行表示,通常堅持要聯名買房子的夫妻,銀行會讓一方做主借款人,另一方當擔保物提供人,這樣就算聯名置產。
夫妻共同貸款買房子,若日後房子被拍賣且售價不夠償還債權,夫妻對於不足的債權餘額,仍負有償還責任。若是名下有其他房地產,也會遭到拍賣的命運。
目前聯名買房子的越來越少見了,大概都是怕日後的糾紛難解決,現在大多比較常見的,就是先生出錢買房子,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登記在女方名下的比例已經略高於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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