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電房客氣炸 專家:應供續住
【蘋果日報】吳小姐7年前在北市大安區承租一間雅房,一年租約期滿後,房東未重擬合約,雙方口頭承諾續租,但今年10月房東卻未經她同意,準備將整間房子另租他人,逕行拆除住處大門、天花板其餘隔間,把整層樓搞得像廢墟又無水電可用。專家指出,租約到期未重簽換約,即成不定期租約,房客可無限期租用。對此,周姓房東仍表示,有提前通知房客。投訴組
吳小姐2005年7月承租位於大安區潮州街的雅房,隔年租約期滿後,與房東雙方口頭承諾續租,每月23日支付7000元租金至今,房東收受每期租金均有記錄,今年8月房東突然說要把整間房子出租,要她搬離,但她未接受。
滿室粉塵難住人
吳小姐說,8月、9月房東仍向她收租金,即她至少可居住到10月22日止,但10月17日晚上返家驚見住處大門被拆除,只以木板遮擋,屋內隔間牆、天花板、公用衛浴都被拆掉,獨剩她租的那間雅房沒動,但整體環境充滿灰塵難以呼吸,隔天甚至無水可用,她痛批:「真的很過分!」
對此,周姓房東表示,8月底就對房客提過要將整層房子租給他人,屆時會前往施工,當時獲得全體租戶同意,且吳小姐已在他處租到房子,不解為何她不盡快將私人物品搬離。不過吳小姐駁斥房東說法,但因已無法居住,只好被迫搬離。
租約到期速換約
崔媽媽基金會租屋部主任馮麗芳說,租約期滿雙方未重擬合約,房客願續住,房東也照收租金時,契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也就是房客可以持續付費租用。
馮麗芳說,日後除非房東欲依《土地法》與《民法》將房屋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或遇房客損壞房屋拒賠、積欠兩個月以上房租及違反租賃契約等情況,不能隨意趕走房客。想要房客搬離,就只能協商取得房客同意。她提醒,租約到期最好重簽換約,對雙方都有保障。
【租屋簽約注意事項】
- 注意是否有加註提前解約的違約賠償條款
- 釐清租期、租金、可否轉租等事項
- 詳載租屋現有家具有無破損現況,避免糾紛
- 租約到期最好重簽換約,保障租賃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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