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黃姓男子的確長期、不定時製造噪音擾鄰,且故意積水致鄰居房屋滲水;昨天判決禁止他在室內拍球、跳繩,不可以發出噪音等行為,也不能在陽台積水、放水,賠償王姓鄰居卅二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向法官說,他住在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棟大樓七樓,九樓也是他的,租給房客;黃住在八樓,認為他的房客使用馬桶太大聲、半夜走路吵人,向他抗議。
王說,為了和鄰居好好相處,他為房客全面舖地毯;但黃不滿意,前年三月起不分畫夜、不定時製造噪音,影響他的睡眠及生活。黃還在陽台積水,水滲漏至他的房間,天花板、屋頂、裝潢都受損,求償八十四萬餘元。
黃辯解,是其他的住戶發出了噪音,王找錯人、冤枉他;他種花蒔草,房屋老舊,可能因此漏水,並非故意積水搞破壞。
但王有備而來,錄音存證,詳細紀錄黃每天發出噪音的時間表,黃曾連續廿五分鐘大聲放音樂、連續拍球五分鐘,或敲打臥房。
同棟有三戶鄰居出庭作證,也聽到黃製造噪音;且前年七月到去年四月,民眾報警檢舉黃妨害安寧達十四次。
法官認為黃的行為侵害王的居住安寧,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十萬元,及修復房屋費用共卅二萬餘元。
黃若敗訴定讞,依判決必須停止製作噪音和擾鄰等行為;否則王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拘提、管收黃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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