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周承諺╱台北報導】走在街頭,不時能看到建築物外牆或頂樓架設琳瑯滿目的廣告,在不影響社區安全的前提下,外牆廣告可為社區帶來額外收入,增加公費的來源。律師建議,若要設置廣告,社區須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並取得1/2以上住戶與該樓層同意,方得執行,否則將形成違建,依法會遭拆除。
建物外牆放廣告 須取得逾半數住戶同意
無論是頂樓、或外牆壁掛式廣告,都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立詳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建鳴表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除了出席率要超過社區總戶數的1/2外,決議時也須取得出席住戶總數的一半同意,才算初步通過審核。
業者任意施工 可要求調解並索取賠償金
此外,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後,管委會仍須徵詢擺放廣告位置所在的「當層住戶」意願。舉例來說,壁掛廣告設置處分布在5~10樓住戶的外牆,管委會就必須徵得5~10樓「所有」住戶同意。若為頂樓廣告,也須頂樓的所有戶別同意,以上2種情況只要有1戶不同意,廣告也不得進入社區。
每月公布收入用途
張建鳴表示,為了防止廣告收入資金流向不明,民眾可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訂定管委會每月公布廣告收入與用途,也可選擇張貼公告等方式,讓每月收支透明化,有利於下任管委會交接,確保帳目透明。
若民眾所居住的非公寓型產品,也沒有類似管委會組織,公寓全體住戶可自行召開臨時住戶大會,並且利用設立「專門帳戶」的方式,將每月廣告收入定期匯入專門帳戶,專款專用做為公寓公共空間的清潔費用或住戶共同協議出的使用方法。
公寓可設專門帳戶
若住戶發現廣告商未經過同意,就任意在頂樓、外牆施工,可先向廣告商要求調解,並索取賠償金,若廣告商不為所動,則可透過訴請法院立即拆除,並可據此索賠。
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說,若廣告商已將外牆、頂樓廣告完成建照申請,住戶在此狀況下訴請法院,無法將廣告當成違建,即隨報即拆。
若遇上述無法立即拆除的情況,社區住戶可依廣告帆布嚴重影響到住戶消防與逃生安全的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假處分」報請拆除,如此便可加速拆除進度,在10~14天內完成拆除。
【報你知】 何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定義,「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簡單來說,每棟大廈、公寓住戶,都是區分所有權人,透過此會可以決定社區內的各項規範,並具有強制住戶遵守的效力。
通常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約1年召開1次,若發生影響社區權益的重大事故,可透過公告方式,通知住戶開臨時會的時間,公布時間不得少於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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