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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 4954|回覆 12 房產常用名詞解釋

tom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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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建物: 房屋的主要部分,即銷售場合中所謂的室內面積

附屬建物:一般常見的有平台、陽台、花台、露台、或由契約約定歸屬於一樓的地下室
及歸屬於頂層樓的屋頂突出物

屋頂突出物 : 突出於屋面的附屬建築物

共同使用部分: 即一般所謂的公共設施。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廊、水箱、機械房等等均是

容積率: 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建築基地面積的比率(不包括地下層及屋頂突物)

建築基地面積: 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建蔽率: 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總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地目: 即土地使用狀況之表示。如建雜

等則 : 為各種地目土地單位面積全年收益或地價高低所區分之稅率等級

一宗土地: 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樓地板面積 : 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
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抵價地 : 實施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原土地所有
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

抵費地: 重劃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負擔,應由各受益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區
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
即為通稱之抵費地

山坡地: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式、
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於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
公布之公私有土地
(1)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地號與建號:地號,為地籍測量時,就每宗土地所編之號碼,每一宗土地應編一地號,土地
登記簿即係按地號順序裝訂而成。至於建號,為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就每棟建
物所編之號碼。每一棟建物皆編有一建號,建物登記簿應按建號順序裝訂之

土地複丈 :經地籍測量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測量結果與實際情形有不符情
事時,土地之權利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地政機關申請再行測量。現今政府各
個鄉鎮辦理之地籍重測,民眾如於公告期間,認為測量結果有異議,即可向土
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

地籍 : 測量各宗土地之方位、界址、形狀並計算其面積之大小,同時查明土地之座
落、類別、土地權利狀況與使用情形等,記載於圖冊,以便明瞭土地狀況,確
定土地權屬而課征土地稅及實施土地政策之依據、

地籍圖: 圖解法戶地測繪之結果,或以數值法界址座標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顯示土地產
權境界,並標示地目,編有地號之地號之平面圖,稱為地籍圖。民眾如欲查看
地籍圖,可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圖閱覽

地籍圖重測: 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其辦理的程序為(1)劃定重測地區(二)地籍調查(三)
地籍測量(四)成果檢查(五)異動整理及造冊(六)繪製公告圖(七)公告通知(八)異
議處理(九)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十)複製地籍圖

收益還原法: 是將不動產之純收益資本化,算出收益價值,以此作為該不動產之實質價值的估
價方式。應用收益還原法求取不動產收益價格之基本公式如下:
        純收益
收益價格=───────
        還原利率
例:某甲有一塊土地,年純收益60,000元,還原利率為5%則該土地的收益價格
為1,200,000還原利率是以通行投資年利率計算。

原價法 : 是從原價中,求取不動產價格之估價方法。換言之即先求重建成本,再扣除折舊費用
後還原所得之不動產價格。例如:有一棟房子其全部的總建坪共30坪,已興建10年,
假設該房子耐用年數為50年,則其折舊額為2*30=60(重新建造原價) (建坪建造原
價)160*------*10=12(萬元) 50 建築物(房屋)之現值=60-12=48(萬元)

買賣實例比較法: 又稱市價比較法,是以買賣實例之不動產與擬估價對象之不動產互相比較,
以求取估價對象的價格所使用的估價方法。這是目前估價業務最常用的估
價方法。

路線估價法 : 一般土地估價方法,均需要費相當的時日、人力,故僅能適用於個別的土
地估價,對於大宗的土地,例如規定地價或課稅時的估價,則需要採用迅
速又合理的估價方法。其計算方式如下:
路線價*深度指數*宗地面積+修正額=地價
路線價,是指對面臨特定街道而可及性相等的市街地,設定標準深度,求取
在該深度(指距離街道的長度)上數宗土地的平均單價,此單價即為路線
價。

原地價 : 指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之地價,稱為原地價,還有物價波動時應按物價指數調整


屋頂突出物 : 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例如: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廣告塔、無線電塔、瞭
望台、屋頂窗、水箱、煙?、屋裝飾物、避雷針、旗竿、無線電桿、風向器、防火
牆、女兒牆、及露天電機設備。

閣樓 : 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
另一樓層,換言之,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下時,才視為閣樓

露台及陽台 :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台
騎樓與庇廊騎樓與庇廊均指建築物地面層外牆至道路境界線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
履蓋者稱為騎樓,而祇有遮蔽物覆蓋者稱為庇廊。但由於二者所指空間及功能並無差
異,故習慣上稱為騎樓

夾層 :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發表於  2009-09-16 1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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