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簽訂契約到底有什麼好處呢?
答:白紙黑字、寫清楚權利義務等關係,除非是房客違反先前的約定,否則房東是不得任意調漲房租或收回房屋的;契約中可詳細記載租金多少、何時繳納、押訂金額、房東與房客之修繕責任、租約期限、水電費付費方式等項目,對雙方而言都是有利的。
02. 雙方的修繕責任要如何明訂在契約中?
答: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或硬體設備損壞如馬桶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由房東負責修繕;其他像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消耗性物品,如果是因房客的不正常使用而毀損,則由房客負責;必要時可針對設備項目照相,當成附件。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明確約定即可。
民法規定,房客須盡到通知屋主的責任,否則造成更大損失時,房客可得負賠償責任,房東除可直接向房客要求賠償之外,也可從押金裡扣除。房東修繕時也最好將修繕費用單據保留,以杜絕未來要求扣除房客押金時的爭議。;若房客已經告知房東而遲未修繕,則房客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請人修復,於兩年內向房東索取修繕費或抵繳房租。民法處424條之規定,若房屋有危及健康等安全因素時,可隨時解約,即使房客早就發現房屋有瑕疵。
03. 違約金如何算才合理?
答:提前解約要注意契約中的懲罰性違約金如何計算,看是直接由押租金內扣抵,或須另外支付。
租期通常是一年;視情況簽兩年或三年租約時,註明承租超過一年即不扣違約金即可。房客在租期中退租,通常須支付一個月的違約金;房東若在租期中要收回房子,慣例上會支付房客一個月的違約金,也可在契約中註明。
04. 該怎麼處理租屋糾紛?
答: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最好的方法是從事前預防做起,譬如說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可協商至法院辦理合約公證,經過公證後,未來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客返還押金等事項,不用進行訴訟,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但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也可減少糾紛。
租屋族只要承租的房子為自住而非營業用途,並附上租屋契約、租金付款證明、與戶口名簿或切結書擇一,可享有一年最高12萬元的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倘若租屋為自住使用,且已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則不可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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